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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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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厅编制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4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及直管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7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为湖南省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管理,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财务及管理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注册环保相关资格证书,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在生态环境相关工作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特长或具备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优秀年青学者,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四)财务专家应具有财会、审计及税务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管理专家应具有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5年以上;省级及以上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按专业(业务)领域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为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的。

  (一)公开征集

  省生态环境厅按需不定期公开征集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均可通过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入库。原则上本人申请的需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

  (二)定向邀请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本人同意,按照相关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邀请入库。

  1.某一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家;

  2.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须按照第四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专家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公开征集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入库;定向邀请专家可依照实际工作需求申请审核,审核参照公开征集专家审核流程执行。

  第九条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或尚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内的人员不予入库或清退处理。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个人和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或更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生态环境厅经审核后不另行公示。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咨询评审等活动的相关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的规定;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在专项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评审意见,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咨询评审等活动的有关当事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遵守保密规定,对咨询评审等活动中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和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的过程情况保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邀请专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单位(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并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咨询评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异地专家或本地专家赴异地工作的,专家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专家库抽(选)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咨询评审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选)取。抽(选)取专家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原则上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候选专家。

  (二)共享原则。专家库无法满足咨询评审需求,可抽(选)取国家或其他省直部门专家库的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

  (三)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1.服务对象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评审专家所在单位。

  2.参与过咨询评审等活动相关专项工作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3.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是咨询服务对象单位负责人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相关文件编制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同一专家同月参与活动不超过5次,参与重大事项和特殊评审的专家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六条 若因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评审咨询等活动需要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可采用指定性选取方式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 打捆进行的多项目咨询评审等活动,可在第一个项目评审前抽(选)取一次专家,其他项目使用同一批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选)取过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建设及专家选取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专家抽(选)取、履职、考核和出库等情况纳入湖南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条 咨询评审等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咨询评审组织单位应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合格”“较差”“差”4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估评审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咨询评审等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咨询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咨询评审规则进行评判,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未执行回避原则的;

  6.其他相关情形。

  (三)存在擅自披露咨询评审等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在库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65岁,且不符合适当放宽条件的;

  (三)存在伪造资料的;

  (四)累计2次专家履职评定为“较差”的;

  (五)专家履职评定为“差”的;

  (六)出现第九条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第二十一条(三)(四)所列情形的,自予以出库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二十一条(五)(六)所列情况的,终身不得入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调整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及其直管、直属单位的专家库建设、使用及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二级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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