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农村危房改造

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南危办20243

 

 

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53

 

 

 

 

 

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危房改造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

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上述重点对象,如果其住房因自然灾害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重点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属于上述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二)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完善资料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评议后公示7天;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组卷报乡镇政府,鉴定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的要求入户鉴定和核查后确定危房等级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时将公示的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乡镇报送的资料后,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
  (三)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需求指标以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乡镇需要改造农村危房的情况,确定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将危房改造指标下达各乡镇。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以当年制定的政策标准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30日内,根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的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户数、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总额,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农业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批后,将危房改造资金预算下达各乡镇。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采取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一次性拨付,乡镇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验收并指定专人将危改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农业局对竣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认竣工后,由县财政局将审定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下达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在两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全县农村危房改造。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县目标办对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县财政部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时间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农业局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乡镇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和改造质量管理等情况;
  (四)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违纪违法行为。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做好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公示以及危房改造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评议、核查、审核等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农村危房改造
一级事项 部门文件 二级事项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公开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