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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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国家林业局日前决定,“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开展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对各省(区、市)征占用林地总量,按照确定的年度定额进行供给和管理。也就是在国家统一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做好前置审核,实现林地征占用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当前,我国林地流失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不合理的占地项目开始向林地转移,林地保护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表明,全国林地被改变用途或征占转变为非林业用地面积达1010.68万公顷,有林地转变为非林地面积达369.69万公顷,年均73.94万公顷。

  我国通过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对使用林地的项目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使用林地机制,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工作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坚持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坚持林地占补的动态平衡,确保林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坚持严格控制,不占或少占林地,实行计划使用;坚持生态优先,实行分类经营、分区管理;坚持科学引导需求,适度制约供给。

  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的基本要求是:森林资源数据统一、有效;在设置总量定额的同时,设置林地征占用分项定额;兼顾林地保护和社会需求;分类实施,区别管理。

  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和使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依据本地区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及各阶段林地可能的利用水平、国家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十五”期间征占用林地中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国家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主要因素,制定合理的用地定额。国家林业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经专家论证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审批。批准后的林地征占用年度定额指标是各省(区、市)年度审核审批林地的上限,当年结余指标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增加征占用林地指标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随着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的展开,国家林业局还将把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与建立预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起来,全面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级事项 法规政策 二级事项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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