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辞退 仲裁获补偿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杨波于2009年7月聘任到用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2月被指派到下属单位工作,2015年7月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杨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4月6日杨波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经济补偿申请。通过调解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杨波经济补偿。5月18日,经仲裁院工作人员催办,杨波终于获得17500元经济补偿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级事项 法规政策 二级事项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层级3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