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批流程图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申请条件 全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我区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赫山区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参照本办法,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区直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对象。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一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二级事项 | 申请保障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公开主体 |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