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保障性住房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度建设计划 从2014-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度建设计划。2014-以前-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2-2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保障性住房
一级事项 法规政策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