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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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效实施,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的核准。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观光电梯、培训中心、疗养院、旅馆建筑、宗教建筑等设施; (二)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可控;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申请表; (二)工程选址方案论证报告(包括工程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工程的选址比选方案;工程方案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工程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工程用地红线图等);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四)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下列程序申请: 风景名胜区在地级市市辖区范围内或同市州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风景名胜区在县市范围内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依据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核准同意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选址核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选址核准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一)项目规模突破行政许可范围的; (二)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延期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后需继续选址建设的。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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