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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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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是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调整为1%。二是销售商品房,按规定标准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0.5%,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三是对二手房交易,个人将购买未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免征印花税(含购买方)、土地增值税。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主体 厂窖镇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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