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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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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主体 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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