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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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税务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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