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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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湖南省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长沙海关核定。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每年开展1次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至9月15日,其他时间亦可申报。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附表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供研发总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表2); (五)已购买及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交货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表3);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订成册,一式两份,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PDF格式)一并提交。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外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自贸区片区管委会商务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地方初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汇总相关情况上报至省商务厅;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告知书。 (三)省级核定。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和省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会议。 (四)结果公布。经联席会议核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省商务厅函告长沙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同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上述公告应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第八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到企业实地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已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外资研发中心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关变更情况说明,申请确认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继续有效。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7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见本办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函告长沙海关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表4),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中心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长沙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税务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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