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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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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制定了《南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南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
    第四条  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承印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七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现金缴款的,由银行退回执收单位作案卷依据);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由收款银行按日汇总后连同日对账单送交县非税局);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执收单位集中汇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非税收入款项时,第一联不作收据,由开票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第八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根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其中“非税收入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由省财政厅根据某项非税收入的特殊性设置。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和各联次用途按所附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说明执行。各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县直执收执罚单位(含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购领、核销非税票据。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到乡镇财政所购领、核销非税票据。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财务核算的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收费或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票据购领证》,执收执罚单位凭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执收单位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认真填报<<南县非税收入票据缴销登记卡>>,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收入全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方可继续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每周五票证股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不办理执收单位的票据购领业务。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非税局票证股进行处理。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时,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单位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非税收入票据丢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查明原因,事发后10日内书面报告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证股。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管期满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登记造册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或收费(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登记造册报县非税局票据股核销。执收单位不得转让、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四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所有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年检年审制度。执收单位年检年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原件或执罚文件。
  2、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3、应查验的非税收入票据。
  4、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对账单。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税收法律法规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主体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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