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审批手续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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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征地审批手续及所需材料: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农村征地流程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一级事项 | 征地审查报批 | 二级事项 | 征地报批材料 |
公开时限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厂窖镇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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