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5

征地预公告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告知(征地预公告)
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方式、(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级事项 征地前期准备 二级事项 拟征收土地告知
公开时限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公开主体 厂窖镇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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