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规划局对中心城区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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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规划严肃性,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厉整治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和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2011年市政府7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一条 本基准是对《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完善和补充,是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简称“专项整治”)中对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自用违法建筑实施处罚的单列专项基准。 第二条 可整改的违法建筑,按其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一层未盖板的,按一层计算面积。 第三条 超审批层数和面积、无法整改的违法建筑,对超审批层数和超审批面积部分处以每平方米60元罚款。 第四条 未经审批,且无法整改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按其总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60元罚款。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非法开发的,无法采取整改措施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每平方米60元罚款。 第六条 本基准解释权归市规划局。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一级事项 | 征地管理政策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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