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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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因征地而导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本文的耕地仅指水田)不足0.34亩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困难,构建和谐长沙县,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 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为了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实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忠文同志任组长,副县长谭浩然同志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农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民政局、征地办、拆迁中心、星沙产业基地、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征地办,由唐自力任办公室主任,陶权、余岚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所涉及的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实施主体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长沙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民主确定补助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该项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开展的指导,切实关注少地农民的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二、补助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县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因征地导致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村民小组。 1.“现有耕地面积”的确定,以县农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为依据,以上年度末为时间节点,核定村民小组被征地后现有耕地面积。 2.“现有农业人口数”的确定,以公安部门上年度末的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村民小组内户籍是本村民小组的农业户,且享有本村民小组成员权利,履行本村民小组成员相应义务的现有农业人口数。 (二)补助的方式和标准 1.征地后,对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村民小组,以补足该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0.34亩所需的面积为依据,按年亩产2000斤晚籼稻和上年度粮食收购国家保护价中晚籼稻价格为标准,核算村民小组年基本生活补助费(基本生活补助费=补足该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0.34亩所需的面积×2000斤/亩×上年度粮食收购国家保护价中晚籼稻价格),由县财政拨付到镇(街)财政专帐,由镇(街)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自治和结合征地后是否调整耕地等实际确定的补助方案实施补助。 2.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依据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 3.对已享受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家庭如生活仍然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或今后生活中出现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经调查核实,由有关部门依据政策另行解决。 三、职能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县征地办履行长沙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统筹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对长沙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实施审查、组织会审和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等工作。县农办负责对少地村民小组的耕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县公安局负责对少地村民小组农业人口数据进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对征地审批文件及土地类别数据进行核实;县拆迁中心、区拆迁事务所等拆迁安置主体单位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配合镇、街道搞好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县监察局对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初审、申报、登记造册、报部门审核、资金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补助、矛盾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初审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申请的农村因征地导致人均耕地小于0.34亩的村民小组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该村民小组现有耕地面积、现有农业人口数据表(镇、村、组盖章)、依据资料、张榜公示的影像资料以及补助资金概算向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申报审签。 2.对于未纳入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范围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因新生人口、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上户,使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34亩的可纳入申报范围。 3.对新申报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村民小组,经审核、批准符合补助条件的,从申报的下年度开始享受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 (二)联审、审批 镇(街)对申报的拟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的村民小组向财政、国土、公安、农办等成员部门进行申报后,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报的村民小组的现有耕地面积和现有农业人口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生活补助条件的村民小组和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概算资料进行部门会签,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资金管理与发放 县财政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符合基本生活补助条件的村民小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概算资料,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财政专帐,由镇(街)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按村民自治的原则实施。 (四)取消机制 对原符合基本生活补助条件已享受补助的村民小组,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基本生活补助条件,从下年度取消补助资格。 1.已取得补助资格的村民小组,因下列原因之一取消该村民小组补助资格,退出补助范围。①因征收被拆迁、户口注销、户口迁出等,使村民小组人均耕地大于或等于0.34亩。②弄虚作假,骗取、瞒报申领补助。③其他应取消补助资格的情形。 2.在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出台有关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则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五)备案制 镇(街)应将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符合基本生活补助条件的村民小组及其成员的相关表册、数据、影像、村民小组及成员签名盖章的分配方案等工作资料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各镇(街)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切实做好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服务,全力支持配合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好县农村因征地导致少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工作。 (二)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七、本意见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一级事项 | 征地管理政策 | 二级事项 | 法律法规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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