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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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1.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15.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7.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18.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19.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上述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具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自然人股东、行贿人等)。 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有关犯罪行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对生效判决书庭审查明公共资源交易中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认定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对尚在追溯期内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公管委)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相关领域 除省公管委成员单位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中所涉及的其他对应的有关省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1)。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3.依法将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4.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16.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1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联合惩戒实施 (一)建立严重失信信息认定和公布机制 1.明确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进行认定和动态管理,并统一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及省公管委成员单位将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汇总、公布、更新。 2.规范严重失信信息公布内容。严重失信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格式见附表2):(1)严重失信单位或严重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严重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严重失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2)严重失信处罚信息,包括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失信行为类型、违法失信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3)处罚机关信息,包括处罚机关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对于与严重失信行为无关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出于保护原则,公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健全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落实机制 1.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信息库、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惩戒等功能,链接省公管委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指定的网站和湖南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免费查询和共享服务,确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更新及时、准确、有效。 2.明确失信惩戒期限。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法律法规有规定公示期限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一年。惩戒期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公布之日起计算。 3.全面实行“逢办必核、失信必惩”。省公管委成员单位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中所涉及的其他对应的有关省级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核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在本行业本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并将惩戒措施及时反馈给省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1.规范异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对已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对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当事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实行信用修复。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与程序参照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执行。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从严重失信公示名单上移除,信用修复记录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修复主体相关失信信息终止共享公开。 3.期满自动退出。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惩戒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动退出严重失信公示名单。自动退出的相关信用信息移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后台继续保存备查。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或退出的,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强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 1.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本部门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协同配合问题,由各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2.严格责任追究。对应公布未公布、应查询未查询、应惩戒未惩戒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予以披露。 3.组织督促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级公管办应定期对落实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和督促。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资源交易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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