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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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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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2);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

  (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所列建设项目需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

  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

  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

  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

  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对其它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 调整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8月16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乡规划
一级事项 规划许可 二级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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