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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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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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中共南县县委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

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县城建设管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着眼长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全面形成防控到位、查处到位、拆除到位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城规划区内,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是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总责;村(社区)是违建的第一道防线,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建行为。

(二)坚持部门联动原则。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单位应全力配合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坚持以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为违法建设查处的实施主体,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自行拆除及接受助拆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查处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坚持防拆结合原则。进一步强化主动防控理念,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新发违建。加强防违控违前置管理,落实县、镇(园区)、村(社区)快速反应机制,对新发违建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

(五)坚持严管重罚原则。建立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从严从重追究导致违建监管失控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顶风违建或阻碍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坚持违建不予补偿原则。对于各类违建,在实施拆迁和拆除的过程中,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由县长任顾问,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县经济开发区、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信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南县供电分公司、南洲镇、浪拔湖镇、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查违控违拆违办),由县政府办联系城建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四、职责分工

县查违控违拆违办:严格履行查违控违拆违的专项督查、督办、考核职责。承担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重点做好督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文字综合、资料收集归档、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及时掌握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动态,加强督查督办;组织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季度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负责协调县城规划区内的大型拆违行动;向指挥部及时真实准确汇报查违控违拆违有关情况。

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及其所属的村(社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属地巡查和宣传动员;及时拆除正负零以下的新发违建;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建设房屋。

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律主体。负责依法认定违法用地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组织实施违法用地的整改处置。在对违法建设认定中提供相关规划审查资料,区分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提出意见;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的核实,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违法建设尚未处罚结案的,不得核发规划竣工验收证明;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对非法转让、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协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核实违法建设用地权属、建设时间等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报建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管;对被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其参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时严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对制止违法建设不力、影响小区环境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等违法行为;制定县城规划区内存量违建的拆除处理方案并组织拆违行动;协助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查处违法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房地产开发的案件;做好拆违行动警力保障工作;依法处置妨碍拆违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破坏查封现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县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司法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的各类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县司法局:负责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拆违行动中的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规范执法程序;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培训;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理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引发的信访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并监督查违控违拆违专项经费的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法定管辖公路路面及两侧的安全退让距离内的查违控违拆违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拆除行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广体局: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原已办理相关证照的,在年检年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拆违行动现场的医疗救护。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对公租房区域内查违控违拆违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拆除行动。

县融媒体中心:积极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宣传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在违法建筑内设置公共聚集场所的,不得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责任单位查违控违拆违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县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因实施建设需申请相应服务时,应出具相关规划建设的许可文件,对不能出具许可文件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在行政执法部门出函要求协助查处违法建设时,应积极配合,依法停止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需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违法建设查处中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义务、进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等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失信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宣传查违控违拆违相关法律政策、报道最新动态、公布典型事例。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要加大查违控违拆违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法律政策规定,自觉支持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自觉拆除(处理)违建,形成良好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氛围。

(二)加大违建处置力度。按照“新发违建零增、存量违建逐减”整体目标,对新发违建,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要及时予以拆除;对存量违建,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组织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批次列出拆除清单和处罚清单后,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县经济开发区、南洲镇、浪拔湖镇对照清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县、镇、村(社区)落实三级联动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千米单元巡查网格。各责任单位将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落实到点到人,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四)加强考核考评工作。建立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考核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季度考核,采取考核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牵头组织,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组成联合考核组。考核结束后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汇总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允许申诉复议,确保公平公正。县查违控违拆违办将考核结果报考评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成绩。

(五)建立违建申报拆除制度。本意见实施前对已建成的存量违建,权属为党员干部的,必须主动向县查违控违拆违办报告,经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属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后向县查违控违拆违办报备,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向所在地镇(园区)申请,由镇(园区)帮助拆除,拆除后向县查违控违拆违办报备;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按照县查违控违拆违办的意见进行处置。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县直相关单位的违法建设由本单位予以处置;乡镇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制定具体方案后,报县查违控违拆违办备案。

 

附件: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南县县委          

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县城规划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乡镇、村(社区)因履职不到位,新发生违建,未及时报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发生1处,由分管副县长对违建所在地乡镇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由乡镇党委对违建所在地村(社区)支部负责人予以免职,村委会(居委会)职务按程序免职。

(二)一年内发生2处,取消违建所在乡镇和村(社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对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谈话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三)一年内镇长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相关程序对镇长予以免职,并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约谈;

(四)一年内乡镇党委书记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对乡镇党委书记予以免职。

(五)在拆除违建行动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二、对县经济开发区因履职不到位,新发生违建,未及时报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2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管委会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

(二)一年内管委会主任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相关程序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管委会主任予以免职,并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党工委书记进行约谈;

(三)一年内党工委书记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党工委书记予以免职。

(四)在拆除违建行动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三、对县自然资源局因土地监管不力,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查处打击不力,新发生违法用地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发生1处违法用地的(含非法买卖等行为),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建议对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予以免职。

(二)发生5处违法用地的,由县分管副县长对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完成处置的,按程序对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予以免职。

(三)发生6处违法用地的,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县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完成处置的,按程序对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并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对局长进行约谈。

(四)一年内局长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完成处置的,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局长进行约谈,再次约谈后7日内仍没有完成处置的,按程序对局长予以免职。

四、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因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法建设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发生3处,由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4处,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对局长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对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

(三)一年内局长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局长进行约谈,再次约谈后7日内仍没有拆除的,按程序对局长予以免职。

五、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规定给违法建设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未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发生3处,由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4处,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对局长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完成整改的,按程序对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

(三)一年内局长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完成整改的,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局长进行约谈,再次约谈后7日内仍没有完成整改的,按程序对局长予以免职。

六、对司法、自然资源、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卫生健康、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查违控违拆违行动中不支持或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七、对违法建设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交由县纪委监委立案严厉查处。

八、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文旅广体等部门为使用违法建筑经营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处理:

(一)发生1起,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分管副县长对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发生2起,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到位的,按程序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并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主要负责人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处置到位的,按程序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九、对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法定管理范围内的违建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建的相关人员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十、对没有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向违建提供电力或没有及时断电的人员处理:

(一)发生1处,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向主管部门建议对所在地提出供电所所长予以免职。

(二)发生3处,由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副总经理进行约谈。

(三)发生4处,取消单位参与县级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由县委、县政府对总经理进行约谈,约谈后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处置不到位的,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分管副总经理予以免职。

(四)一年内分公司总经理因上述原因被2次约谈,且因履职不到位7日内仍没有处置到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总经理予以免职。

十一、对没有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向违建提供水力资源或没有及时断水的人员处理:

(一)发生1处,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办向主管部门建议对分管副总经理予以免职。

(二)发生3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总经理进行约谈。

(三)发生4处,取消单位参与县级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总经理予以免职。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包庇纵容、阻扰查处违建的,一律先停职,再由县纪委监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先免职,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村(社区)其他党员参与实施违建、充当幕后指挥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负责查违控违拆违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以及接受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对村(社区)的奖惩和网格化管理措施由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实施。

十五、县直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乡规划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开主体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层级3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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