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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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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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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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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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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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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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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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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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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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且时间在7天以内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3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且时间在7天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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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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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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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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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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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检测报告过期在7天以内,且已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协议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检测报告过期在7天以内,且已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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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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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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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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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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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以内,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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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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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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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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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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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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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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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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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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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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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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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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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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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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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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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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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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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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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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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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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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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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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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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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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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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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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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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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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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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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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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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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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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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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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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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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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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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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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室内微小气候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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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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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10%以内。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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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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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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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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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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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10%以内。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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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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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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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未为寄宿学生配备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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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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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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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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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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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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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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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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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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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
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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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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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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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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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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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
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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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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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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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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