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办理说明: 一、乡村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卫生院对所交资料进行收集、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将辖区内乡村医生申请统一提交。 二、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不再继续聘用到村卫生室工作(如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继续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不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患严重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南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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