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3〕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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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字[2023]01015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X美容美发店,地址:南县南洲镇永红路 XXX 号,负责人:王XX,性别:男,年龄:40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786144XXX,住址:南县南洲镇永安路XXX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XXX美容美发店从业人员王XX、陈X2人不能出示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公开主体 | 南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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