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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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发〔2020〕45号 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的 实 施 方 案 各村(社区)、部门: 为加强武圣宫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全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手机信息、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书面材料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认证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根据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交办、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食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0.5%的奖励。举报事件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经证实违法事实严重、情节恶劣的,可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奖励。 五、举报奖励经费分级负责 举报奖励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向财政所申报,接受审计和纪委等部门监督。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镇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 六、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七、举报人领奖程序 举报案件办结后,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收到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的; 十、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武圣宫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奖励方案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县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南县武圣宫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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