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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事项的 办事指南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为加强对疫苗委托配送(储存)的管理,做好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对象

  疫苗生产企业(包括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在我国指定的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我省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储存)疫苗的备案事项。

  三、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的基本条件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储存)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不能超过2家,受委托配送(储存)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建立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应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2个以上独立冷库,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2)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3)用于冷库温湿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4)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备案资料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储存)疫苗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配送(储存)疫苗备案申请1份;

  (二)疫苗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疫苗品种注册批件复印件1份;

  (三)《湖南省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表》(附件2);

  (四)备案事项经办人员证明材料(疫苗生产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疫苗生产企业对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的审查报告(包括对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的资质,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能力审查情况等)1份;

  (六)疫苗生产企业与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储存)合同(内容包括约定双方责任义务,明确疫苗装御、交接、储存、运输过程温湿度控制和监测、在途时限及质量安全责任等)复印件1份;

  (七)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八)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再次委托、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等)1份;

  (九)从事疫苗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等)复印件1份;

  (十)备案材料真实性证明1份。

  五、备案资料要求

  (一)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疫苗生产企业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应清晰、完整、规范,使用A4 纸打印。凡是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三)所有材料须制做封面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份加盖疫苗生产企业公章。

  (四)《湖南省委托配送(储存)疫苗备案表》由企业填写的内容,应准确完整,有关内容应与提供的相关证照信息一致。

  六、备案程序

  (一)受理

  1. 责任部门:省局政务中心

  2. 工作要求:对疫苗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发出《湖南省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受理单》(附件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相关资料的时间除外)

  (二)审核

  1. 责任部门: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2. 工作要求: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湖南省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表》(附件2)上签暑意见,上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签暑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资料退回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通知备案申请人。

  3.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相关资料的时间除外)

  (三)审定

  1. 责任人:省局分管领导

  2. 工作要求:根据处室审核情况审定。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湖南省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备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资料退回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通知疫苗生产企业。

  3.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示

  1. 责任部门: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2. 工作要求:对经审定同意备案的,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疫苗配送(储存)企业备案信息的公告》(附件3)形式在省局官方网站公示。

  3.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备案情况抄送

  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储存)疫苗备案符合要求的,应在备案程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抄送到受委托配送(储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时应填写《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备案信息抄送通知书》(附件4)。

  八、其他事项

  疫苗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事项的(增减品种、续签或终止委托合同),应及时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公示。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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