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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药品监督机构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专项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年限为3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及食品药品信息化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结合各地服务人口、地域面积、人均财力等因素分配。

  第三章   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7月底以前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在每年11月底前按因素法确定下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提前编入下年度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项目实施正式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单位个人工资福利的发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以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内执行使用,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将收回资金或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应及时上报,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组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依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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