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河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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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缩成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需要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 彬 副组长:揭英鹏 王 全 成 员:许天健 高安红 龚 剑 石清明 职 责: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设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利民担任。 (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由市监所负管股负责,经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合理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分工排班,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对接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负责现场检查、取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及时采集样品,对现场的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调查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执行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市监所负责收集信息资料,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通报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信息。 四、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设计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氛围四级:I级(特大)、II级(重大)、III(较大)、IV(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一早晨更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关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各村、社区和市监所各股室(所、队)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向镇食安委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镇食安委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监管部门; (2)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市监所食品安全监管股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赶到现场,向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麻河口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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