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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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7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益农发[2020]66号)的精神要求,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种类及标准 从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农机报废的种类及定额补贴(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废条件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申请报废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基本完整。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毀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严重残缺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实施报废补贴的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系在我县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且使用满3年。 四、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行驶证,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向机主出具《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农机事务中心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现场拆解。由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农机进行拆解,对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拍照、全程录像备查。县农机事务中心、财政部门确定拆解批次并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回收企业负责人应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确认表》上签字。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机主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在《确认表》签注“未上牌”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持身份证件、惠农补贴“一卡通”、《确认表》向所在地补贴受理点申办补贴。县农机事务中心、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享受报废补贴的机主可以不购买新机。县农机事务中心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五)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及时建立拆解档案,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县农机事务中心要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档案应包括机主与废旧农机合影、机主身份证明、“一卡通”复印件、《确认表》、新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机事务中心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细化措施,提高补贴资金兑付效率。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对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 (二)推行便民服务。县农机事务中心各相关股室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严格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南洲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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