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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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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落实中央关于稻谷补贴工作有关要求,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现就我省稻谷补贴工作事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强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灵活性和弹性,更加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和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改革、保持我省稻谷生产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稻谷,保障重点。稻谷补贴只用于补贴本省水稻种植者,不得与其他涉农补贴相混淆。要切实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保障水稻种植者利益,稳定稻谷生产能力,保障口粮绝对安全。

  (二)因地制宜,市县负责。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政策,细化补贴方案,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加强引导,调整结构。省根据水稻生产区域功能划分,通过设定不同资金调节系数引导各地调整种植结构。有关县(市、区)要切实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在保障水稻种植者利益的前提下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稻谷补贴发放对象是省内水稻种植者。

  (二)补贴依据。主要包含三个因素。一是资金总额。即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总额;二是种植面积。省统计局提供全省上一年水稻种植面积;三是资金调节系数。长株潭三市属于种植结构调整区域,资金调节系数为0.8;水稻生产功能区(除长株潭三市以外)资金调节系数为1.2;其他地区资金调节系数为1。

  (三)补贴标准。省财政根据补贴依据测算各地区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补贴政策在省下达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微调,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同时,各县(市、区)可以额外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者和绿色优质稻种植者,但支持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0%。

  (四)资金兑付。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县(市、区)。各县(市、区)要采取此前有关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充分利用已有兑付渠道、管理模式、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稻谷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切实发挥补贴政策效应。各县(市、区)务必实行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工作分工

  我省稻谷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粮食局牵头,省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水稻补贴资金的测算、拨付与监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政策宣传等工作;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水稻生产、推广水稻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提供水稻生产功能区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稻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省粮食局通过流通加工环节引导农民加大绿色优质水稻生产、组织市场化收购促进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水稻种植面积。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本地水稻种植情况和财力状况等,确定本地的稻谷补贴政策和实施方案,并在资金下达2个月内将补贴方案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稻谷补贴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和掌握水稻补贴政策。各地对稻谷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有益经验做法、出现的问题等相关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

  (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县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县稻谷补贴资金的分解、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肃工作要求。今年是水稻补贴发放工作第一年,补贴工作涉及多层次、多环节,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水稻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涉农补贴
一级事项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级事项 耕地地力保护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公开主体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层级3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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