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七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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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近日,湖南省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列出负面清单,提出7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方案》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方案》提出,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确定。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补贴依据和标准。 《方案》列出了耕地地力补贴发放的负面清单,强调7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事项,健全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方案》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使用监管等。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耕地地力保护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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