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 四、法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2、《营业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条。 五、受理条件:1、办理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六、申请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中心文体广播局窗口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办理。 2、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依法办理。 3、审查合格的,予以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原因: 4、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根据需求邮寄。 八、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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