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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级文化强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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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级文化强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强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推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赋能,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理念,秉承社会效益优先、规划优先、项目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省级、适当兼顾市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管理分配,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国有资本金注入、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除涉密事项外,实施管理办法、申报程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是否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三年到期,如未修改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继续沿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职责明确、相互协商、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省委宣传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程序报批并下达专项资金;

  (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年度支持重点;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四)建立健全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直有关单位(含省直管文化企业,下同)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州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并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其合规性负责;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监督等工作;

  (二)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一)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走深走实。组织开展理论学习、理论研究、理论宣传普及。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组织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展示宣传湖南形象的国内、国际传播能力及平台建设;媒体融合发展。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活动、项目;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四)推动湖湘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湖湘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实施湖湘文库续编等重大出版项目。

  (五)加强精神文化产品供给。省重点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重大宣传文化展览展演展示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的采购和文化惠民工程。

  (六)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等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数字化文化生产线,打造文化数字化新体验新产品。支持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及平台建设。

  (七)“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科技赋能文化产业创新工程,培育发展文化新业态和新增长点。

  (八)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文化事业产业高端人才引进。

  (九)奖励。依据湖南省优秀文艺作品和个人奖励办法等文件或政策实施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文化(含体育)产业园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以及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支持开展文化产业相关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重点任务,以及其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为我省从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文化领域社会组织、团体。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

  (二)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应同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及较好的增长预期。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每年四季度,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申报通知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逐级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省委省政府批准或者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的重大文化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州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市州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三)审核。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省委宣传部组织行业专家,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公示及审批。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后,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部署并由专项资金切块保障的重点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常年扶持项目,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提前下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对已取得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按照渠道要求退回或收回:

  (一)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三年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对巡视巡查、审计、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四)补助资金未在实施期内使用完毕或在项目单位结转超过一年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资金申报程序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绩效目标设置、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估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注重发挥财审联动机制的作用,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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