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概念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存在缺点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第五,现有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第六,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身份尴尬。 援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
公开主体 | 厂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