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律师 | 二级事项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律师法》 | ||
公开主体 | 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