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3、坚持科学决策,县纪委全委会重大事项决策,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二)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审议县纪委换届工作报告,选举县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3、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4、审议重大疑难案件。
5、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明确要求须提交县纪委全委会决议和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1、全委会议题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或3名及以上县纪委委员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先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社会公示的方式收集意见、建议。
2、全委会议题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审阅后,报书记审定。
3、全委会议题一般应会前3天通知纪委委员,让其有充分的调研思考时间。
(四)议事决策程序
1、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全委会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3、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县纪委办公室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决议事项。
4、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全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凡需形成决议的事项须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前,要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表决。
6、全委会审议重大案件时,若涉及到与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7、全委会举行时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列入其他事项和议程。
8、对于全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由县纪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后下发。不需形成会议纪要的,以会议记录为准。
(五)决议事项落实
1、全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需报县委和市纪委审批的,经批准后实施。
2、全委会议决的事项,委员须坚决执行。个人意见被否决的,允许保留,也可向县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不得影响执行。
3、全委会议决的事项,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书记牵头抓好落实,协管常委抓好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县纪委相关室具体承办,并逐级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4、对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贯彻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纪律要求
1、县纪委委员要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充分发挥议事、决策、监督作用,自觉维护县纪委全委会的集体权威。
2、县纪委常委会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的监督。
3、县纪委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若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按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失密、泄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