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662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6624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项目建设、维修、养护、改造、巡查、验收、资金支付及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管控,防范廉政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与设施完好运行,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修正)》《南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区内由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应急抢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全流程管理,涵盖日常巡查、任务派单、施工实施、多人验收、资金联审、监督追责等全部环节。
第三条(核心原则)遵循客观公正、权责明确、流程规范、全程留痕、廉洁高效原则,实行多人验收、股室联审、分级决策、全程监督机制。单项合同金额3000元及以上项目,必须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履行党组会决策程序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条(部门职责)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由分管领导统筹主持,项目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财务股、局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工作。
(一)分管领导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统筹负责人,全面主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把控项目实施进度、建设标准与流程规范,协调各股室协同履职,对项目整体推进工作负总责。
(二)项目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为项目建设牵头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领域工程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统筹推进项目施工管控、进度推进、竣工验收、后期运维对接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具体任务。
(三)财务股为项目资金联审责任股室,负责工程项目全流程资金审核、核验与管控,严格依规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把控资金使用合规性,做好项目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四)局机关纪委为项目流程监督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督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建设、流程执行、岗位职责、工作效能等环节,督促各股室依规履职、规范开展项目各项工作。
第二章日常巡查管理
第五条(巡查范围)县城区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箅子、园林绿化设施、路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公园游园及公用事业附属设施。
第六条(巡查要求)常态化巡查由两名及以上经培训合格的对应领域管理人员共同开展,规范着装,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市政、园林、路灯、环卫、公用事业设施实行每周一巡,建立周巡查登记制度,记录完整、定期归档,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雨雾、雨雪及事故易发路段加密巡查频次;恶劣天气前提前检查加固外场设备,做好防护。
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立即采取养护措施,必要时专人看护。
第七条(巡查内容)重点检查市政道路、排水、园林树木及设施、路灯线路及设备、环卫公厕及垃圾收集设施、公园游园设施等损坏、缺失、淤塞、倒伏、漏电、沉降、影响通行与安全等异常情况。
第八条(维修范围)本办法所指维修工作,涵盖县城区市政、园林、路灯、环卫、公用事业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修、应急抢修、专项养护,以及符合限额标准的建设维修项目。
第九条(任务派单)结合维修计划、紧急程度、所属区域及设施类型统筹下达维修任务,做到指令明确、要求清晰。
通过电话、县长热线、红网、网格平台等渠道收集的维修诉求,统一归集至市政管理股。由市政管理股根据业务领域,分派至对应责任股室或下属单位,并开具《维修派工单》,实现全流程留痕管理。
第十条(施工实施)责任单位接到维修任务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制定专项维修方案,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作业效率。
第十一条(分级决策<新增核心条款>)小额项目(<3000元):按常规流程报批、实施、验收、支付。
大额项目(≥3000元):必须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启动招标、施工、验收、支付等程序。
第四章多人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验收适用)所有项目建设、维修、养护、设备采购安装等项目完工后,必须实行多人验收,严禁单人验收、违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小组组成)项目对应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负责人指派两名及以上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无利益关联工作人员组成验收组,明确主验人(牵头负主责)、副验人(协助负次责),严禁指派与施工单位有亲属、经济关联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验收流程)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内容后,提交书面申请及竣工资料、验收资料等,项目牵头实施股室或二级机构负责人初审合格后安排验收。
资料审核:共同核验图纸、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合同等,确保齐全、真实、合规。
现场核查:同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核查,对照合同与规范核验质量、工程量、工艺,重点核查隐蔽工程与关键部位;有疑问可要求说明、补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
意见汇总:共同形成验收意见,合格则通过;不合格列明问题、整改要求及期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签字确认:验收人共同亲笔签字,注明日期,严禁代签、漏签;验收表多份分存项目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财务股、施工单位,作为支付与归档依据。
第十五条(验收时限)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应急项目随时启动);
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验收意见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
第十六条(验收纪律)验收人员不得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徇私舞弊、降低标准、为不合格项目出具合格意见;验收全过程留痕,资料、照片、记录及时归档。
第五章验收审计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牵头实施股室或二级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共同参加,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局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验收应做到应验尽验、不漏项、不缺项。
第十八条(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结算书。
单项合同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务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资金结算与支付的最终依据。
最终审计结论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价;超过合同价的,严格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及财政管理要求执行。
审计机构对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资金支付联审管理
第十九条(联审范围)市政、园林、路灯、环卫、公用事业等所有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所有财政资金支付,实行项目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财务股双重联审。
第二十条(股室职责)项目牵头实施股室或二级机构:审核项目进度、质量、工程量、验收合规性,核对多人验收资料,对真实性、合规性负主责,提供验收报告、工程量单、合同等佐证。
财务股:审核财务手续、票据合规、预算额度、支付标准,核对票据与合同、验收资料一致性,对规范性、准确性负主责,符合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规定。
第二十一条(联审流程)支付申请: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票据、工程量确认单、验收报告(结算款)、合同等。
项目牵头实施股室或二级机构初审:核对支付条件,重点核查多人验收是否到位,通过后负责人签字转财务股。
财务股复审:审核票据、手续、预算、支付标准,确认无误后负责人签字。
联审确认:两股室均通过,共同填写《资金支付联审表》,负责人签字;存在问题由市政股牵头沟通补正。
资金支付:联审通过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后财务股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凭证反馈项目牵头股室或二级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联审时限)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紧急项目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联审纪律)严禁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放宽标准、为不合规项目办理支付;发现虚假票据、工程量不实、验收不合格、超预算等,立即暂停支付、上报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验收违规:单人验收、徇私舞弊、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质量问题或资金损失的,依规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联审违规:审核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违规支付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规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施工单位违规: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取消本县市政项目参与资格,追回违规资金,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大额项目未上会:3千元及以上项目未经党组会研究擅自实施的,不予验收、不予支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联系人:陆岚
联系电话:1879741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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