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违法行为巡查、报告与处置工作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7343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7343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大队违法行为巡查、报告与处置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与业务指导,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大队各中队、办案中心、督察组在违法行为巡查发现、信息报告、案件办理、内部协同、快速处置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巡查全覆盖、报告有时效、处置有闭环、指导有支撑、监督有力度。

第二章内设机构职责

第四条各中队职责

·负责辖区日常网格化巡查,发现违法线索;

·现场初步勘查、固定证据、责令停工;

·填写《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按程序上报;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现场执行等具体办案工作;

·配合办案中心的业务指导,落实相关要求。

第五条办案中心职责

·制定违法案件办理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指引;

·对各中队在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收集等提供业务指导;

·组织案件研判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统一管理案件台账,跟踪案件办理进度,但不直接承办案件;

·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中队办案能力;

·协调跨中队的案件办理,明确牵头中队。

第六条督察组职责:

·对各中队巡查频次、覆盖率进行日常督查;

·对线索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抽查;

·对案件办理进度、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定期通报巡查缺位、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等情况;

·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章巡查发现机制

第七条实行网格化巡查制度。各中队划分巡查网格,责任到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实行每日巡查、每周汇总、每月通报。

第八条重点排查以下情形: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的;

·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

·建筑垃圾运输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

·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积极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与地面巡查形成立体监控。建立“城管+社区+物业”联动机制,拓宽线索来源。

第四章报告与处置流程

第十条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当:

·当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对违法行为当场责令停止或整改

·当日内填写《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经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大队备案,并抄送办案中心、督察组。

第十一条重大违线索(社会影响大、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等),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大队领导,并同步告知办案中心和督察组。

第十二条各中队自行负责立案审批程序,办案中心提供立案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指导。

第十三条立案后,各中队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流程工作。办案中心对上述环节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督察组对报告和立案环节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迟报情形。

第五章业务指导与协调联动

第十五条办案中心建立案件指导制度:

·各中队在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程序疑难等问题,可随时向办案中心咨询;

·办案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

·对共性问题,办案中心应及时发布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

第十六条建立案件研判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办案中心牵头组织研判会,邀请相关中队、督察组参加,集体研究处置方案,形成书面指导意见,供中队参考执行。

第十七条涉及多个中队的跨辖区案件,由办案中心协调,指定牵头中队办理,其他中队配合。办案中心全程跟踪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办案中心建立案件台账,统一登记各中队立案及办理情况,每周向大队领导报送案件进度汇总,同时抄送督察组。

第十九条涉及规划认定等需要外部部门配合的,由承办中队自行联系协调;遇到困难的,可向办案中心申请协助。办案中心视情予以协调支持。

第二十条督察组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督查: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立案、调查、作出决定;

·是否存在推诿扯皮、超期未办结;

·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章快速处置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行为,建立快速处置流程,从发现到处置原则上不超过7日。

第二十二条快速处置流程

·中队发现后立即制止,固定证据,当日上报;

·中队24小时内完成立案,办案中心提供程序指导;

·中队依法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

·当事人逾期不整改的,中队依法报请启动立案处罚程序并负责现场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违法行为,各中队建立“一户一档”,制定“一案一策”处置方案,分类推进。办案中心对分类处置标准提供指导。

第二十四条案件办结后,中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报告,经大队领导批准后销号。结案报告同时抄送办案中心和督察组。

第七章内部督查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督察组每月对各中队巡查记录、线索报告单、案件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形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督查通报》,发至各中队、办案中心,并报大队领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提出问责建议,报大队领导批准后处理:

·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内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

·接到线索后未按时报告或瞒报、漏报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超期未办结的;

·拒不配合办案中心业务指导或跨中队协调的;

·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章培训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大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由办案中心负责法律程序、文书规范、证据收集等专业培训,督察组负责纪律规范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中队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测量工具等设备。督察组配备必要的暗访取证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此稿为征求意见稿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