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南县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南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069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8-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069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8-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南县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南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59月2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南县南洲镇新颜街371号;邮编:413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03930211@qq.com。

    联系人:陈兴,电话:17373755852。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日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消纳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是指在南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运输处置。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交警、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要遵循“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安全至上”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要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运营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核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

(三)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账:

(一)车辆登记台账;

(二)车辆安全检查台账;

(三)驾驶员登记台账;

(四)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五)驾驶员交通违法、事故台账。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驾驶员管理,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外运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信用承诺书;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消纳处置合同;

(七)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明细;

(八)能反映建筑垃圾处置申报量的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证明资料;

(九)施工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

2.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4.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六)取得环保、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合法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等措施,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要开启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确保正常运行,全程接受监管。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出口配备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情况,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退出机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准登记。

(一)拒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不支持配合工作的。

(二)因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治要求,社会反映强烈且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编号管理。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位至十四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域单位进行的流水编号。联单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

(二)产生单位联单填写要求。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建筑垃圾,应当填写一份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多个产生单位使用同一车转移建筑垃圾的,每个产生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

(三)运输单位联单填写要求。采用多家运输单位联运方式转移建筑垃圾的,前一运输单位和后一运输单位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运输单位应当核实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确定的产生单位信息、前一运输单位信息及建筑垃圾相关信息。

(四)处置单位联单填写要求。处置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建筑垃圾进行核实验收,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可作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结算依据。运抵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与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产生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同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发生不接收情况时,处置单位须将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退回,由产生单位重新发起新的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处置单位将建筑垃圾从处置场所再次转出的,应当按照产生单位要求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积极推进、抓实抓细、落地生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提高部门单位、企业、居民对联单管理制度的认识,争取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自觉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落实联单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重视、不执行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联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附件:南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三联单

 

 

 

 

 

 

 

 

 

 

 

 

 

 

 

 

附件

南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三联单

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建筑垃圾产生信息(由产生单位填写)

产生地名称

 

产生地地址

 

是否跨区县转移

/否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付时间

月日时

垃圾种类

 

移出量(吨)

 

第二部分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运输单位填写)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驾驶员

 

联系电话

 

运输工具

 

牌号

 

运输起点

(默认产生地址)

 

运输终点

(默认产生地址)

 

行驶路线

 

填写说明

1.联单编号

联单编号按照通知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2.建筑垃圾产生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2.1产生地名称、地址、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由产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采用指定集中投放点转移装修垃圾的,产生地名称、地址、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根据指定集中投放点信息填写;

采用预约上门收集装修垃圾的,产生地名称、地址、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由预约人据实填写,产生地名称和经办人为名:责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写。

2.2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等的责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等根据工程施工单写。

2.3建筑垃圾种类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移出量填写该类建筑垃圾移出的数

3.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3.1责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驾驶员、联系电话、运输工具及牌号等信息由运输单位据实填写。运输工具包舶等;牌号为交通工具对应的牌照号码。

3.2运输起点默认为建筑垃圾运输起始的地址,应该为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移出地的地址;运输终点默认为建筑垃圾运地址,应该为处置单位接收地的地址。

3.3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建筑垃圾的,可在运输信息部分增加后续运输单位相关运输信息。 3.4实际起运时间应为产生单位交付时间、实际到达时间为处置单位接收时间。

4.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4.1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的建筑垃圾种类由处置单位据实填写。

4.2接收意见内容主要为:实际接收与联单信息一致、实际接收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对于实 际接收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单位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在种类、数量等方 面与联单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4.3拟利用处置单位式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主要分为:堆填利用(包括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资源化利(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和制品理及其他;如填写“其他”方式,需说明具体利用处置单位式。

4.4接收量填写处置单位实际接收该类建筑垃圾的数量。

 

 

 

 

 

 

 

 

 

 

 

 

 

 

 

南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车辆应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设计和制造专门适用于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及其相关作业系统的外观特征、安全性能、技术参数等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1.1 环保、装备、安全要求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省最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车辆正常年审检测。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渣土运输车辆宜采用三轴或四轴后卸式自卸汽车,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符合国家标准。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要求。车辆倒退和货厢举升时应设置音响报警装置。

1.2 车厢

车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建筑垃圾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车厢外观尺寸出厂定型,不能擅自改装。车厢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泥浆、砂石等流散物体时污水不外溢,行驶中不垮土。

1.3 密闭顶盖

车厢顶部应安装全密闭顶盖。车辆行驶过程中,顶盖须确保处于全密闭状态,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应撒漏。

1.4 外观标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在驾驶室顶部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灯,并喷涂渣土字样和企业名称。夜间运输要亮灯行驶,并显示企业名称。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栏板高度等信息。车辆尾部放大号牌应喷涂在车辆后部厢板中间位置,车身两侧车厢厢板喷涂企业名称、车辆号牌。

1.5 自卸装置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防止车厢自降及液压突然失效时车厢坠落的保险装置,并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车厢不会有水平滑移现象。

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规范要求

2.1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提供车载定位终端、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车载远程在线监控装置,与监管平台联网。

2.2 车载定位终端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车辆应配置车载定位终端。车载定位终端应能接入县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2.3 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能与监控中心或移动手持终端进行数据交换,能够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视频数据,并可以通过数据平台远程调看实时及历史视频画面。

三、部门职责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现场勘验及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确定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名录的准入及退出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运输车辆不予登记备案。

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落户挂牌及审验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运输车辆不予落户及挂牌。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工作,并监督社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建筑垃圾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发放及审验工作;负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予审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县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管理台账

 

 

 

 

 

 

 

 

 

 

 


第三部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由处置单位填写)

处置地地址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接受时间

年月日时分

垃圾种类

 

接受量(吨)

 

拟利用处置单位式

 

接收意见

 

备注

 

附件:

南县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管理台账

运输单位名称:

日期

司机姓名

车牌号

来源

车次

运量(立方)

消纳场

是否经核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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