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145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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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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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弥补出租车、公交车难以覆盖城市次干道、小街巷等出行缺陷,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我局结合南县实际,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并制定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南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黄 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召集人:游 涛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经开区、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数据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农科园、南洲镇、浪拔湖镇、乌嘴乡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朱宏球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南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放运营
坚持服务为本原则,按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要求,开展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服务工作。
(一)投放范围
南县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
(二)运营方式
运营服务采取备案制,申请投放运营服务的经营主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市场经营资格和市场运营配额,经备案机关准予备案后开展运营服务活动。
(三)投放规模
南县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相匹配,原则上不限制投放规模,但综合我县市场资源和市场需求状况,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有序市场环境,南县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以五年为一个周期。运营服务周期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总数为500辆,准予备案2个经营主体。运营服务周期满后,下一次运营服务周期将根据市场资源、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整,实行投放规模总量调控,保持动态平衡,防止盲目扩张。
(四)投放要求
1.投放资格
申请在南县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
2.投放车辆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头盔)。
(2)在本县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信息编码库。
(3)具备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4)具备安全骑行语音提示功能,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安全驾驶事项。
(5)购置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3.运营服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1)按照备案要求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并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车辆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2)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并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运营服务管理能力,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
(5)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6)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7)运营服务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设置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
(8)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9)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转让、出租备案机关准予备案的事项,不得向未满16周岁和65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投放程序
1.公告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申请
凡有意愿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可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申请期限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限以公告内容为准。
3.评定
(1)评审
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评定材料进行评审。
(2)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评审结果形成投放企业建议名单。
(3)公示
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相关职能部门评审的结果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若申请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诉。若申请企业符合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要求的数量多于备案开放名额的,则采用综合评分的形式,按照申请企业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形成投放企业名单。若申请企业符合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要求的数量少于或等于备案开放名额的,则直接形成投放企业名单。若申请企业都不符合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要求的,则该投放周期的工作延期,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择期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4)确定投放企业名单
公示期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投放企业名单。
4.备案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确定的投放企业予以备案。
三、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环境。
(一)监督管理
负有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共享电动自行车工作。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备案。负责牵头规划投放总量并统筹管理车辆投放配额、指导建设停车设施。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用县“一网统管”平台,牵头开展运营服务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配合开展规划投放总量等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的布点和审批工作。
4.县交警大队:负责注册登记上牌、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指导开展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租赁价格进行监督指导。
7.县数据局:负责建设全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支撑。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9.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设施、维保仓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0.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1.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12.南洲镇人民政府、浪拔湖镇人民政府、乌嘴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评管理
按照“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考评等级
考评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考评结果运用
(1)连续3次考评为“优秀”的,在市场运营配额有剩余情况下,优先增加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
(2)考评为“合格”的,不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
(3)考评为“基本合格”的,减少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的10%,并限期运营企业整改存在问题。运营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
(4)连续2次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
(5)考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
(三)退出机制
准予备案的运营企业,在县城规划区和洞庭罗文涂鸦艺术景区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期间,符合以下退出市场运营情形的,由备案机关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退出运营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出运营服务工作。
1.自行退出
运营企业主动申请终止运营服务的,经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企业自行退出运营。
2.自动退出
(1)运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终止运营服务,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2)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考评中被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且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放运营。
(4)运营企业之间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仅保留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原备案资格,被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终止运营服务(备案机关收回备案的市场运营配额),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5)因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撤销备案资格
(1)运营企业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备案要求完成投放运营工作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2)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3)运营企业使用套牌或超量投放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4)运营企业半年内因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车辆总数超过投放总数20%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5)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急指令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是发展共享经济、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开展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进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工作。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重要意义的宣传,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25日 2025年6月25日
南县交通运输局 南县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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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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