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764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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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7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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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6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一年二次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2 |
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6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3 |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20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2.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获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6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二次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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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
1.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
1.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排放、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6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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