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7764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7764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6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一年二次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月至12月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20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2.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获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二次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4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1.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1.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排放、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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