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7639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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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7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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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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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3.《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2024〕93号,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2029年10月8日止)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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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城市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检查; 2.对配电箱、路灯灯杆等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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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环卫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政府规章】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3月13日施行)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环卫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对城市公厕卫生、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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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维管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营管理企业 |
1.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工作安全及规范化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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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地方性法规】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行政法规】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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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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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20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07年7月1日施行,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地方性法规】 5.《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7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6.《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法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2.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获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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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20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5.《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
1.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
1.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排放、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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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市政公用事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部门规章】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
1.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的检查; 2.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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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0737—5815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