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94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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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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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征求意见稿)
_GB2312;letter-spacing:-0.1000pt; font-weight:bold;font-size:16pt;">一、备案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范围
南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拆除工程。
四、备案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
五、受理部门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七、申请时限
工程开工前
八、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备案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十.备案变更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附件:
1、南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
2、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
3、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4、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备案信息公示(示例) ;
5、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登记回执。
附件1
南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
工程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单位 |
办公地点 |
办公时间 |
咨询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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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示范文本)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工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类 型: □ 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市政设施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1.7《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1.8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
1.9设计文件及图纸
2.编制目的
为维护我县城市市容环境,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规范本项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综合利用等行为,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有效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特制定本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3.1工程概况
3.2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4.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4.1 建筑垃圾管理小组负责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于存放、就地处置和排放控制工作,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4.2 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4.3 建筑垃圾管理小组岗位职责
(1)管理小组组长
组长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各项目标,审批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立管理组织机构,主持管理小组例会。
(2)管理小组副组长
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受组长委托主持管理小组例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整改,协调各分包施工管理工作。
(3)管理小组组员
负责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小组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和目标(结合实际制定)
5.1 通过深化施工图纸、优化施工方案、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1)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
(2)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工地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临时设施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
(3)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
5.2 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物资采购、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全面加强采购、运输、加工、安装的过程管理。鼓励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3 采用成品窨井、装配式机房、集成化厨卫等部品部件,实现工厂化预制、整体化安装。
5.4 结合施工工艺要求及管理人员实际施工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预制下料排版及虚拟装配,进一步提升原材料整材利用率,精准投料,避免施工现场临时加工产生大量余料。
5.5 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5.6 应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与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有机结合。
5.7 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可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6.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措施(结合实际制定)
6.1 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6.2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收集及存放
(1)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
(2)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泥浆池使用不透水、可周转的材料制作。
6.3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
(1)设置垃圾相对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
(2)根据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机械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收集,提升收集效率;
(3)设置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等垃圾的堆放池,用于垃圾外运之前或再次利用之前临时存放。易飞扬的垃圾堆放池应封闭。垃圾堆放池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率高的材料建造;
(4)垃圾收集点及堆放池周边设置标识标牌,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6.4 施工现场产生的可能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例如废矿物油、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石棉、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桶等,依法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物,还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理
7.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措施和目标(结合实际制定)
7.1 建筑垃圾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利用的原则,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7.2 具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提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及再生产品质量。
7.3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取土质改良措施,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于土方回填。
7.4 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7.5 工程垃圾中金属类垃圾的就地处置,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如废钢筋可通过切割焊接,加工成马凳筋、预制地坪配筋等进行场内周转利用;或通过机械接长,加工成钢筋网片,用于场地洗车槽、工具式厕所、防护门、排水沟等。
8.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措施(结合实际制定)
8.1 外运工作及外运车辆采取防遗撒、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车辆应配合履行本市启动大气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各项措施。
8.2 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8.3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合到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8.4 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恢复原有地貌,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8.5 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理。
8.6 全部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清理,恢复原有地貌。
8.7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情况
种类 |
产生量(吨) |
外运重量(吨) |
清运时间 |
运输路线 |
运输方式 |
运输单位 |
处置方式 |
工程渣土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①回填量: 吨,场所: ②消纳量: 吨,场所: ③综合利用量: 吨,场所: |
工程泥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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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①回填量: 吨,场所: ②消纳量: 吨,场所: ③综合利用量: 吨,场所: |
工程垃圾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①消纳量: 吨,场所: ②综合利用量: 吨,场所: |
拆除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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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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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消纳量: 吨,场所: ②综合利用量: 吨,场所: |
装修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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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①消纳量: 吨,场所: ②综合利用量: 吨,场所: |
备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清运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单位处绘制表格增加行数填写多个运输信息
附件3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工程项目)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维护良好城市市容环境, 我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郑重承诺做好以下事项:
一、本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无毒无害,并满足接受地 利用处置需求;
二、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规范贮存;
三、履行本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四、建筑垃圾运输交由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
五、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处置单位处置;
六、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垃圾处理事宜,专职人员姓 名: ;联系方式: 。
七、所提供的建筑垃圾处理备案材料真实、有效。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接受处理或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 话 :
年 月 日
附件4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备案信息公示(示例)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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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
备案有效期 |
个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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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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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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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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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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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垃圾 处置 情况 |
工程渣土: 立方 |
清运时间: 年 月 日 |
现场回用□外运处理□外运利用□ |
主 要 去 向 和 处 置 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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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泥浆: 立方 |
清运时间: 年 月 日 |
就地干化□外运处理□外运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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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垃圾: 立方 |
清运时间: 年 月 日 |
现场回用□外运处理□外运利用□ |
|
|||
工程垃圾: 立方 |
清运时间: 年 月 日 |
现场回用□外运处理□外运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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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 : 立方 |
清运时间: 年 月 日 |
现场回用□外运处理□外运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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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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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环 境污染防治措施 |
1.出入口和场内道路100%硬化;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100%冲洗干净;3.场内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工程渣土堆料100%覆盖;4.出入口保持环境卫生整洁;5.现场管理制度完备并责任落实。 |
|||||
建设单位 监督电话 |
|
备案机关 |
|
|||
监督电话 |
|
注:公示牌尺寸、材质、字体颜色等可参照该项目其他公示牌,具体内容可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适当微调。
附件5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登记回执
202X0X-0X0X-X-000X号
公司: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已收到,并登记。
注:本登记回执一式两份,备案人、备案受理单位各存一份。
备案受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
二、许可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1项。
(四)《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三、许可对象及内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排放、场内回填利用及外借回填利用。(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二)运输企业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需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四、许可条件
(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2.建设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主要包括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3.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4.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处置前应向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项目为建设防污设施,必须先期处理建筑垃圾的,在采取相应保洁措施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时间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6.因建设施工场地受限、出入口区域存在管线(燃气、电力、水网等)或存在出口不固定、点多量少情况的管网改迁、排水改造和部分道路线形工程等情况,防污降尘设施可根据现勘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7.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提前预约、定时收运等方式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运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可在提前预约环节一并简化办理核准手续。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包括企业资质、车辆等相关信息);
2.企业具有合法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
3.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处置能力、种类及周期);
2.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3.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4.建立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5.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或废混凝土、金属、 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6.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五、办理期限
20个自然日
六、许可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需提供的材料。③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和送达《受理通知书》。④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⑤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发《补正告知书》。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勘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②对项目、企业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审核意见。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行政审批领导、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对勘查审核意见及有关许可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分管行政审批负责人作出决定。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依法送达。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告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延续与变更
(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要求变更运输单位的,需提交运输合同及相关说明。
2.要求变更处置场所的,需提供新签订的处置合同原件。
3.要求变更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或产生周期的,需提交设计变更等相关说明。
4.要求延长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的,需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现场情况证明材料。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要求变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办公场地或车辆停放场地的,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2.要求变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需提供运输车辆变更证明材料。
3.要求延长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审批有效期限的,需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许可条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要求延长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的,需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类型、处置能力等处理内容的,需提供具备处置对应建筑垃圾类型、处置能力等的证明材料;
3.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八、许可后监督检查及管理
(一)批后监管。许可机关负责对具体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许可后建筑垃圾产生、处置及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资料归档。许可机关按要求对产生、运输及处置环节审批资料进行归档,许可信息与相关业务部门共享。
(三)公示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处置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和处置场所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公布行政许可信息;运输单位须在运输车辆上张贴公布行政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政府官网对外公示许可信息。
九、其他
(一)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要求、不按程序,履责不到位情形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申请材料目录
2.审批办理流程图
3.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式样)
附件1
申请材料目录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机构: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 |
纸质材料分 数和规格 |
材料填报要求及审查要点 |
材料收件标准 |
材料来源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1 |
通用 |
南县城管执法局政务 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
1份,A4纸 |
所有项填写必须真实、齐全 |
原件 |
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
否 |
2 |
委托书 |
1份,A4纸 |
提供原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3 |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 人和委托人身份证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4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 准 |
建筑垃圾处置合同 |
1份,A4纸 |
所有项填写必须真实、齐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5 |
运输合同 |
1份,A4纸 |
所有项填写必须真实、齐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6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 准 |
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相 关证件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是 |
7 |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 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 |
1份,A4纸 |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 |
纸质材分数和规格 |
材料填报要求及审查要点 |
材料收件标准 |
材料来源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
|
苫盖装置、安装卫星 定位、行驶及装卸记 录等装置印证资料 |
|
|
|
|
|
8 |
运输车辆运营、安全、 质量、保养、行政管 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9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 |
用地证明材料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10 |
申请人营业执照、委 托书、法人代表和委 托人身份证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1 |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 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2 |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3 |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方案或废混凝土、 金属、木材等回收利 用方案 |
1份,A4纸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
|
|
附件2
审批办理流程图
![]() |
附件3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许可编号:南城执建垃2024许00100064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产生周期
产生预估总量(m³) ,其中外运 m³, 场内回填利用 m³, 外借回填利用 _m³
建筑垃圾种类及申报预估量 工程渣土 m³ 工程泥浆 m³ 工程垃圾 m³ 拆除垃圾 m³ 装修垃圾 m³
本次申报排放方量(m³) 本次排放周期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运输单位 |
负责人 |
处置单位及场所 |
负责人 |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许可编号:南城执建垃2024许可00100065
公司名称
注册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
许可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许可编号:南城执建垃2024许可00100066
处置场所名称
处置场所地点
处置场所类型 处置建筑垃圾类型 处置能力(m³)
处置单位名称 负责人
许可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南县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行为,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
(二)建筑垃圾排放场所的地址、面积、容纳量;
(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
(四)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承诺的环保措施和排放标准;
(五)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的信用状况、违法行为记录;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方式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 在建筑垃圾排放场所设置固定的公示牌,公示牌尺寸不小于1.2米×2米,字体大小适宜,内容清晰可见;
(二)在建筑垃圾排放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电子显示屏,显示屏尺寸不小于0.8米×1.5米,字体大小适宜,内容实时更新;
(三)在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公示相关信息。
三、公示更新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实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四、监督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制度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众参与
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筑垃圾排放行为,对发现未按照规定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可以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