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85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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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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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执通[202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南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南县南洲镇新颜街371号;邮编:413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03930211@qq.com。
联系人:陈兴,电话:17373755852。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执通[202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
二、工作职责
根据益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制南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程序;制定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收集清运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督促运输单位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完成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政策,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清单;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及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及时向城管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限额排放标准,施工现场落实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装饰装修垃圾。
县发展和改革局 指导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
(五)县公安局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依法打击涉建筑垃圾的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
(六)财政局 落实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解决必需的资金。
(八)县自然资源局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编制、用地手续审批,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成果逐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则“一张图”监督管理。
(九)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支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十)县交通运输局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管理,协助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农用车辆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农用车辆在城区运输建筑垃圾。
(十二)县市场监督局 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国家税务局南县分局 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销售建设用再生产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给予税收支持。
(十四)县数据局 会同城管执法局将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接入南县一网统管平台,确保正常运行。
(十五)县高新区、南洲镇 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系统治理,强化统筹协调,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升末端处置能力,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压紧压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各责任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监管;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增强群众资源节约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执通[202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南县实际,现就规范县城规划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策引导、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城市装饰装修垃圾管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源头管理。县城规划区装饰装修垃圾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门店和单位装饰装修的实施主体为责任人。各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切实加强对投放管理责任人监督指导。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立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分拣后进行袋装,投放到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将堆放场所位置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台账,内容包含运输车辆、垃圾种类、运输路线、垃圾量、垃圾消纳单位等信息,外运前将信息报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二)运输管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交由专门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装饰装修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要对运输企业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并纳入运输企业名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装饰装修垃圾外运信息后会同执法单位全程监管。运输应遵循规定的时间、路线,不得沿途撒漏和乱倾倒。
(三)处置管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交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处置许可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或单位进行处置。
(四)执法管理。各执法单位加大巡查力度,对装饰装修垃圾乱倾倒和运输过程中撒漏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及时取证,严格查处,确保装饰装修垃圾按规定处置。
(五)完善智能监管。将装饰装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通过远程监控、车辆GPS定位等方式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时汇总、公布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管理职责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为城市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其中县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监督指导,督促按要求设立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后进行袋装,投放到指定堆放场所;加强对单位、门店和居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进行统计,并建立台账,内容包含运输车辆、垃圾种类、运输路线、垃圾量、垃圾消纳单位等信息,并与执法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核准,将装饰装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通过远程监控、车辆GPS定位等方式实现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确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并加强监管。对乱倾倒和运输过程中撒漏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加强对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单位的监管。同时,强化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装饰装修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小区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设立专门的堆放场所,设置标识,建立台账,按要求联系运输单位外运,并向相关执法单位通报信息。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系统治理,强化统筹协调,提高全过程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梳理出重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逐一研究解决方案,确保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和政策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增强群众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南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强制应用、重点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暨再生产品是指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认定合格的再生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管工作机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全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领域的强制应用、重点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国省级预算内资金。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基地选址。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基地选址,应当符合《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南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南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生产基地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用地性质的,允许企业通过租赁或者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第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全面接收本县产生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在供应产品时提供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四)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可追溯生产记录、检验数据、原材料、工艺参数、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作相应论证;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和使用比例,并组织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再生产品使用台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四)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章 推广利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
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
第四章 配套支持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并组织我县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将再生产品研发、应用列入县科技发展优先项目,予以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研发再生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再生产品竞争力。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符合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或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财税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再生产品应用宣传工作,收集再生产品应用信息。
(二)将再生产品设计应用纳入设计检查内容,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本细则规定。
(三)将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再生产品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四)负责再生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五)要求建设工程招标人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再生产品。
(六)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主动向资源化利用企业采购再生产品,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和绿色施工工地、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
附件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
部位参考目录
序号 |
主要产品 |
产品质量检验参考标准 |
使用的工程部位 |
1 |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建筑碎料小型空心砌块JC/T2369-2016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2 |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2016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3 |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T25779-2010 |
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4 |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5 |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
混凝土路缘石C/T899-2016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市政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位。 |
6 |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
混凝士路而砖GB/T28635-2012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的路面部位;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
7 |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路面部位;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 |
8 |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
植草砖 NY/T1253-2006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市政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水工部位。 |
9 |
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 |
泡沫混凝土墙板、屋面板JC/T2475-2018 |
建筑工程:非承重内墙体等部位。 |
10 |
再生粗骨料 |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 |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
11 |
再生细骨料 |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6176-2010 |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
12 |
再生骨料干混砌筑砂浆 |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2011 |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 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 |
13 |
再生骨料干混抹灰砂浆 |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2011 |
建筑工程:砌筑隔墙、批荡 等部位。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水沟、公共配套设施等部位。 |
14 |
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浆 |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JC/T2457-2018 |
使用于室内室外地坪工程。 |
15 |
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14 |
城市次干路(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城市主干路(高速和一级公路)底基层;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地基回填。 |
16 |
再生生态护坡砖和干垒挡土墙砌块 |
生态护坡和干垒挡土墙用混凝土砌块JC/T 2094-2021 |
使用于水利工程、水系治理工程的河道护坡、驳岸等水工部位;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围护、花池砌体等部位;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边坡挡土墙等部位。 |
17 |
再生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砖 |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11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18 |
再生码头砖 |
混凝土路面砖GB/T28635-2012 |
用于机场、码头、船厂、物流货场、工厂等工程地面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