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845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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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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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整改的督办函》《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南县南洲镇新颜街371号;邮编:413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03930211@qq.com。
联系人:陈兴,电话:17373755852。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整改的督办函》《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目标要求
2025年起,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底,全面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主要制度;到2026年底,完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建成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有效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有关规划编制与实施
1.加快规划编制实施。加快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科学预估建筑垃圾产生量,在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超前、经济可行、运距合理等原则,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空间布局、规模指标和建设时序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2.推动规划落地落实。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鼓励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划拨用地以及弹性供地等方式,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供地。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申请划拨用地。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并落实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源头分类、分类堆放、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住建、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现场按照建筑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指示牌便于识别。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及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账。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至处置场所,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4.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建立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备案内容和程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5.规范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制度,规范核准条件及程序,严格审批,符合要求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6.加强装修垃圾管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投放,并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7.强化全过程联单管理。建立和实施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制定联单模板,明确联单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电子联单,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8.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等制度。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 2026年12月31日前
9.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1)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信息,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清单,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环节重点把关,推动再生产品“应用尽用”。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3)对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销售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县分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4)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国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县分局、县市监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三)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与运行
10.加强处置场所建设管理。落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引导国有和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推进建筑垃圾“拆处一体化”“运处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加强固废垃圾多位一体协同处置,统筹推动装修垃圾中轻物质类垃圾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11.加强处置场所运行监管。全面摸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含临时贮存场所)情况,切实掌握处置设施合规建设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占林、环评、水保、处置核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落实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施。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12.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完成全省卫星遥感监测建筑垃圾堆放点位核查整改,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以及其他违规占地的,要将建筑垃圾转移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恢复整改的,要彻底清运建筑垃圾,按原状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要分类清运建筑垃圾,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摸清污染风险,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措施,按照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要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就地防控和治理的,要将建筑垃圾转移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监测和管控。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四)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与执法
13.强化信息化监管。建设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实现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类别全覆盖,产生、运输、中转、处置环节全覆盖,处理方案报备、处置核准、电子联单管理等业务线上走流程,产生量、施工回填量、外排量、堆填量、填埋量、资源化量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网格化巡查,实现预先防范、主动发现、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14.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科技赋能,充分运用无人机巡飞等对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进行地毯式摸排。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做到封闭运输、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下列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查处、信用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在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的,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的,或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2)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3)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4)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未按规定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6)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7)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8)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的;(9)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10)建筑垃圾跨县非法运输的;(11)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县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12)违规设立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的。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系统治理,确保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由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南洲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城管执法局。
(三)强化督查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实地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跟踪问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程序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曝光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执法典型案例,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培训,持续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南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整治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有关规划编制与实施 |
加快规划编制实施 |
1.科学预估建筑垃圾产生量,在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超前、经济可行、运距合理等原则,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空间布局、规模指标和建设时序等。 2.出台南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南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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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2 月31日前 |
2 |
推动规划落地落实 |
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鼓励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划拨用地以及弹性供地等方式,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供地。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申请划拨用地。 |
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2月31日前 |
3 |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并落实 |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
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源头分类、分类堆放、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现场按照建筑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指示牌便于识别。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及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账。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至处置场所,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 |
县住建局、 县交运局、 县水利局 |
立行立改 |
4 |
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
建立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备案内容和程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
县城管执法局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5 |
规范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制度 |
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制度,规范核准条件及程序,严格审批,符合要求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县城管执法局 |
2025年12月31日前 |
6 |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并落实 |
加强装修垃圾管理 |
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投放,并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
县住建局、 县城管执法局
|
立行立改 |
7 |
强化全过程联单管理 |
建立和实施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制定联单模板,明确联单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电子联单,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
县城管执法局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8 |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
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等制度。 |
县城管执法局 |
2026年12月31日前 |
9 |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并落实 |
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
1.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信息,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清单,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环节重点把关,推动再生产品“应用尽用”。 3.对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销售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国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 县交运局、 县水利局、 县发改局、 县科工局、 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县市监局 |
立行立改 |
10 |
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与运行 |
加强处置场所建设管理 |
1.落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 2.建成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3.引导国有和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推进建筑垃圾“拆处一体化”“运处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加强固废垃圾多位一体协同处置,统筹推动装修垃圾中轻物质类垃圾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
县发改局、 县自然资源局、 市生环局南县分局、 县城管执法局、 县住建局 |
1.立行立改; 2.2025年12月31日前; 3.立行立改 |
11 |
加强处置场所运行监管 |
全面摸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含临时贮存场所)情况,切实掌握处置设施合规建设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占林、环评、水保、处置核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落实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施。 |
县城管执法局、 县发改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市生环局南县分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应急管理局 |
立行立改 |
12 |
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与运行 |
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
全面排查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完成全省卫星遥感监测建筑垃圾堆放点位核查整改,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以及其他违规占地的,要将建筑垃圾转移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恢复整改的,要彻底清运建筑垃圾,按原状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要分类清运建筑垃圾,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摸清污染风险,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措施,按照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要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就地防控和治理的,要将建筑垃圾转移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监测和管控。 |
县人民政府、 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南县分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公安局 |
立行立改 |
13 |
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与执法 |
强化信息化监管 |
建设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实现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类别全覆盖,产生、运输、中转、处置环节全覆盖,处理方案报备、处置核准、电子联单管理等业务线上走流程,产生量、施工回填量、外排量、堆填量、填埋量、资源化量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网格化巡查,实现预先防范、主动发现、及时整改。 |
县城管执法局 |
2025年12 月31日前 |
14 |
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与执法 |
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
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科技赋能,充分运用卫片(航片)识别比对、无人机巡飞等对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进行地毯式摸排。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做到封闭运输、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下列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查处、信用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在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的,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的,或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2)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3)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4)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未按规定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6)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7)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8)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的;(9)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10)建筑垃圾跨县非法运输的;(11)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县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12)违规设立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的。 |
县城管执法局、 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局、 市生环局南县分局、 县住建局、 县交运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
立行立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