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3〕存化4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9008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9008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存化47号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3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2322********5451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0921********549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19号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0921********5453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32322********5456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233号附30号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291号

  当事人:段**           身份证号码:430921********545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3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223号附4号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0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码:432322********5485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8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432322********703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大洲村一组041号附1号

  当事人:谭**           身份证号码:430921********1763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杨**           身份证号码:432322********553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曹*             身份证号码:430921********4242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黄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当事人:洪*             身份证号码:430921********545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0921********5452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洪**           身份证号码:430921********550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2322********546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九都山街108号附21号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6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1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2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2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孟**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1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432322********7018

  住  址:湖南省南县河口乡农科站村第三组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2023年11月27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们在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十三组九都山南路316-368号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4月,你们在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十三组九都山南路316-368号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未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审批为:六层,底框结构,占地面积2108.87平方米,建筑面积11672.41平方米;现状为:两栋各六层,底框结构,测绘建筑面积11800.5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128.1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情况。

  证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

  证据五:《宗地图》复印件2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六:《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7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关于孙友良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证据八:《继承申明、具结书》、《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是蒋**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合法继承人。

  证据九:身份证复印件28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们的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权限。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你们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存化47号),特要求你们限于2023年12月6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们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2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存化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存化47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之《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段**、段**、段**、段*、吴**、吴**、段**、吴**、杨**、刘**、孟**、张**、谭**、杨**、曹*、洪*、王**、洪**、王**、王**、孟**、孟**、孟**、孟**、吴**、孟**、张**、王**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伍拾元伍角陆分。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9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条 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加层或增加建筑高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7%处罚),112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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