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3〕6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9001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9001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3〕6010号

  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997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湖南省南县*****广场

  2023年10月17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将在南县南洲镇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的行为,涉嫌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将在南县南洲镇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分别违法转包给南县南洲王晶花卉园艺场、南县南洲谭光苗木园艺场、南县豪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南畅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违法转包的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与南县南洲**花卉园艺场签订违法转包合同如下:

  1、2021年3月20日签订南县滨江路、上坝路、神童港路、沿湖南路等道路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100000.00元)和南县振兴路、九都山路、洪山北路等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321400.00元);

  2、2021年4月30日签订南县桂花园路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599000.00元)、南县太阳山路、通盛路、霞山路等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516500.00元)和南县子美路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598700.00元)。

  二、2020年3月16日与南县南洲**苗木园艺场签订团结渠、围城渠绿化改造协议(工程合同价款¥123800.00元),将工程违法转包。

  三、与南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违法转包合同如下 :

  1、2021年3月20日签订幸福港湾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380000.00元);

  2、2021年4月30日签订鸿雁湖苗木补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354000.00元)。

  四、与湖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违法转包合同如下:

  1、2021年1月1日签订南县工业园区绿化养护及杂物清理协议(工程合同价款¥200000.00元);

  2、2021年3月8日签订南县工业园区绿化养护协议(工程合同价款¥240000.00元);

  3、2021年3月10日签订南县城区新增绿化养护协议(工程合同价款¥300000.00元)。

  以上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总工程合同价款¥37334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3〕28号)复印件1份、《审计取证单》复印件11份,证明本案的立案依据及你公司将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施工并收取管理费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将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7份,证明你公司承包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项目资金收支发票复印件51份,证明你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再将项目资金支付给他人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证明你公司和承包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2023年10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6010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3年11月1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2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3〕6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3〕6010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将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将承包的11项苗木补植、绿化养护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施工的违法事实,经审计部门审计发现,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186670.00);

  2.给予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整(¥37334.00)。

  合计缴纳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零肆元整(¥224004.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5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