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8537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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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85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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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813号建设的湖南省南县某超市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47861元,装饰装修施工面积为3680平方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处理
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零玖元叁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给建筑工程埋下了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到程序合法和建筑工程质量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