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城执许字〔2023〕4000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7524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7524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城执许字2023〕40009

南县明鑫眼镜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号码430921********5117)向本机关提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16号(南县明鑫眼镜有限公司)门前,设置围挡进行临时堆放物料、门店装修和更换安装门店招牌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16号(南县明鑫眼镜有限公司)门前,设置围挡进行临时堆放物料、门店装修和更换安装门店招牌围挡占道面积为(长3.7米,宽3.2米),共计11.84平方米。

2、许可期限:20233月262023年3月29日,共计4天。

3、设置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16号(南县明鑫眼镜有限公司)门前(具体位置以现场勘验笔录中指定位置为准)。

二、许可要求:

1、依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148号)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占用与挖掘县城区城市道路行为的通告》(南政告〔2021〕3号文件要求,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严格按许可规定的路段、位置、面积、期限占用。不得占用车行道,不得占用盲道,不得摆设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内容。确保交通和行人及施工安全。

3、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照价赔偿。

4许可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时,申请人应当服从,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如需延续许可期限,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延期设置围挡堆放物料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审查决定。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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