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739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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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757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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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限期拆除决定书
南城执限拆决字〔2023〕4003号
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Y85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原长缨
村14组)
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在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原长缨村14组)省道S204东侧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涉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本局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原长缨村14组)省道S204东侧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内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内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中心方形堆场,砖混结构,高度1.6米,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堆场南侧混凝土搅拌系统,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堆场北侧沥青操作搅拌系统,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590平方米;堆场东北侧配电房,二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0 平方米;堆场西北侧办公楼,一栋二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53平方米;办公楼东侧单车棚,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76.5平方米;办公楼南侧地磅,钢结构,建筑面积为18.6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共为4618.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四至方位及勘验时占地面积具体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证据五:南县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告知函(南自然资建规函〔2023〕2号)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
证据六: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村委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村委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承包经营合同书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土地入股经营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租赁的土地权属及租赁情况。
证据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临时用地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办理了临时建设用地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3年2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3〕4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3年2月10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2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南城执限拆告字〔2023〕4003号)和《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书》(南城执限拆听告字〔2023〕400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你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你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限期拆除决定:
责令你对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内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限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自行拆除。
如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限期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2月 23日
联 系 人: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不得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且高度不超过十二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拆除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