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2042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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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2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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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城执许字〔2021〕30001号
南县自来水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80,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法定代表人蔡新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70)因地下自来水供水主管道破裂修复需要向本机关提出在南县南洲镇赤沙广场金山宾馆、南华北路5号张万福珠宝店、勒马山东路11号大福药店三处门前人行道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因地下自来水供水主管道破裂修复需要,在南县南洲镇赤沙广场金山宾馆、南华北路5号张万福珠宝店、勒马山东路11号大福药店三处门前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围挡和挖掘修复。
2、主要工程量包括:①人行道普通黏土砖挖掘0.08平方米;②人行道板垫层、现浇混凝土面垫层挖掘0.12平方米;③人行道土方开挖12平方米,厚度1.2米;④人行道600*300大理石板挖掘0.04平方米;共计挖掘12平方米。⑤人行道C15砼恢复12平方米,厚度0.15米;⑥人工填土、平实12平方米,厚度1.2米;⑦人行道烧结砖恢复0.08平方米;⑧人行道600*300大理石板0.04平方米;共计恢复12平方米。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3、施工围挡①赤沙广场金山宾馆门前人行道长4米,宽4.5米,围挡面积18平方米;②南华北路5号张万福珠宝店门前长4米,宽4米,围挡面积16平方米;③勒马山东路11号大福药店门前长4.5米,宽3.5米,围挡面积15.75平方米。总计围挡面积49.75平方米。
4、施工时间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共计10天。
二、许可要求:
1、依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文件要求,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依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占用与挖掘县城区城市道路行为的通告》(南政告〔2021〕3号)文件要求,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3、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围挡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夜间要求设置反光标志和照明灯,并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看管,确保交通和行人安全。
5、施工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请本机关验收。
6、如需延续 许可期限 ,必须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作出决定。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该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7、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