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30096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2-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30096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2-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湖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8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县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我县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 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要求的陆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专用设备和工具,其中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具有符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和污染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或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4、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事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报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____年〕第__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名:             

证件类型:              

   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                     

法定代表人:           

     址:                      

联系方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             

     号:                     

联系方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                   

联系方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湖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8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4份(原件);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日前(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1.企业作业实施方案1份;

□2.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和权属证明(区域性招标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租赁证明可代替权属证明)1份;

□3.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1份;

□4.企业人员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1份;

□5.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复印件及保险证明1份;

□6.企业固定场所、机械停放场所1份;

□7.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跨区)复印件1份;

□8.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1份;

□9.垃圾场或转运站接收垃圾证明复印件1份;

□10.处理设备项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从事垃圾处理型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允许经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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