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解读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923 发布机构 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8-12-0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923
发布机构 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8-12-0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24日出台,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系我国首部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共8章42条,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协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执法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办法》还规定需纳入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同时具备:一要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要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二、执法主体

《办法》第三章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执法重心和队伍管理三方面对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作出了规范。

(一)理顺执法体制。《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下移执法重心。《办法》指出,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三)严格队伍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三、执法保障

《办法》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一要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二要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三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四要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同时,《办法》明确,城管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四、执法规范

《办法》对证据收集保存、档案管理、物品查封、扣押及城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提出城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协作与配合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与大力配合。《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并且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城管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六、执法监督

《办法》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同时要求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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